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
1 、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落实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最初的外在表现形式首先就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这是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通过诉讼活动直接体验和感受到的。其次才是实体处理的公正,包括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律得当,裁判结果合法合理。同时,司法公正还有效率的公正和司法平等上的公正,因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司法活动中能够对各类诉讼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求得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由此可见,落实公平正义理念,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保证。
2、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满足人民群众强烈司法愿望的需要
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利益也在不断调整,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演变,整个社会正处在一个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和多发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公正在有的地方被打了“折扣”,司法公信力不高,还不尽人意,与人民群众的高期望形成了较大反差。如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愿望,不能通过切实有效的司法活动,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矫正,不仅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而且还损害党的威信,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甚至会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3、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价值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性质决定了通过司法活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崇高目的和根本行为准则,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维护,失衡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救济,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基本标准。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决者,起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也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司法为己任,担当起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职责,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继而实现人民法院的自身价值。
4、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所在,而要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科学、规范的制度必不可少,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事实也证明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加强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了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但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十分强劲,法官面临的外界诱惑和不当干预机会增加,而确保法官始终如一公正司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需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 1、坚持针对性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既要有时代性和超前预见性,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好高骛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把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制定相应制度加以规范,健全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坚持可行性原则。要从审判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就审判执行、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操作规范,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把每一项工作内容和标准具体分解、量化,让工作人员能够有效遵循,可以依章办理。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创新不等于全盘否定,更不是在工作中追求猎奇,出新花样,而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凡是对公正司法有利,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就要继续坚持、完善。对跟不上新形势、不适应新要求的做法,要与时俱进,大胆改革创新,从而建立起更能促进公正司法的机制。
4、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原则。公正司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要求,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也必须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制定措施要切合当地实际,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能力,简便易行。决不能顾此失彼,加大诉讼、执行成本,好心办坏事,造成新的诉讼难、执行难。 构建完善的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一项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考虑,结合基层法院工作的实际,要着重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完善审判执行及辅助工作规程,以规范的司法行为促公正。一是建立完善的审判执行操作规程。根据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工作以及审判服务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细致、具体的操作规程,对审判执行以及辅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并对外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实现审判执行及其它辅助工作的公开性、有序性,减少随意性。二是以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为依托,完善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和以执行局为中心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机制,对案件立案、送达、保全、审理、执行到评查归档的每一个实施环节进行有效监控,设定运转时限,减少非诉讼时间浪费,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科学管理促公正。一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中心的审判执行工作指导体系,明确界定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之间的关系,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明确界定执行权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执行裁判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及权限划分,明确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执行长、执行员之间的关系及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二是建立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和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心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将案件质量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使质量第一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以科学、明确的责任目标促公正。一是按照司法公正的目标要求,把司法公正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岗位有职有责,人人身上有担子。同时,把岗位职责、具体考核指标及工作任务,通过制度确定下来,考核对岗对事不对人,充分发挥目标引导作用。二是明确考核责任主体,及时兑现奖惩。落实考核主体,发挥政治处、审判监督庭、监察室的作用,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报,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对象见面,并及时兑现奖惩,以发挥考核结果的规范和警示作用,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工作评价激励机制,以激励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促公正。一是完善用人激励机制。事在人为,关健在人,要坚持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原则,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使用、提拔工作人员,把那些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业务好、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的工作人员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树立司法正气。二是完善述廉评廉等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人员个人和单位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由政治处、监察室实行每月一考评,通过案件抽查、接访、不定期征求意见等形式对工作人员个人的公正司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院性公开述廉评廉活动,对工作人员个人及庭室公正司法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该给予物质奖励的给予物质奖励,该申报记功的申报记功奖励。对连续二个月考评为未位的庭室和个人,则向院长和分管院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工作人员会上讲明原因。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以刚性化管理促公正。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监督、问责到位”的思路,完善审判执行、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不当审判执行过错、司法不廉洁等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监督。坚持问责到位,责任到人,使目标产生压力,问责兑现压力,压力变动力,动力生责任,环环相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6、完善党委、人大监督支持机制,以良好外部环境促公正。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建立良好的外部支持机制,减少或避免外部权力的不当干预,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机会向党委、人大主要领导和常委会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精神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使党委、人大坚定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依法公正执行的信心和决心,支持法院依法排除不当干预。二是狠抓司法能力的提高,以无可挑剔的审判执行质量取得社会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避免或减少当事人及公众合理怀疑,消除非法干预的空间。三是对于一些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疑难案件,要把握工作主动权,不等领导过问就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陈述意见、听取指导,在***同商讨、权衡利害基础上依法处理,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通过领导支持进一步消除外部力量对个案的不当干预动机。 审判工作呈现新的特点,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攀升,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依法妥善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不仅是新形势给政法工作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执法者遵守法律规定,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法干警一定要自觉地用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指导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逐步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要严格公正执法。实践证明,政法干警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是否公平公正,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在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法作出裁判或决定。同时,严格执法要强调文明,注意方式方法,尊重人、理解人,让当事人和群众心服口服,通过执法取信于民。
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平等对待不同的主体。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平等保护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注重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力度。还要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防止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追究。
要采取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使对抗性矛盾得到控制,使非对抗性矛盾得到疏导和调处。加强调解体系建设,建立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的机制,积极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
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的规定,特别是将当事人和社会应当知道、政法机关也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司法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把执法、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公众对执法、司法的疑虑,以促进、彰显执法和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