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嗓子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旅游,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区,该区有禁止旅游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盐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协商,给游客一小时时间整理,稍事休息,下午4点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再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点半,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3名游客到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试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严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行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8万元。
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一般而言,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乘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稻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客,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地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发人深省:
一是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正,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游客采取了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游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是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得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很大,这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特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收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