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中国工会章程》并参照《××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为根据,结合我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是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事项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法律顾问必须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为保障本厂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厂工会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由厂工会领导,专(兼)职工会干事及职工业余法律工作者参加,厂工会办公室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分厂(处室)基层工会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或法律顾问员。
第七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第八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应指导分厂(处室)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应具备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工会要支持法律顾问组织(顾问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下列服务:
为同级工会的领导及工会工作当好法律参谋;
受工会委托,参与本企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承办各种法律事务;
对职工、工会组织提出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为企业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的利益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参与调解、仲裁或讼诉活动。
第十三条代表同级工会组织,对本企业(分厂、处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受同级工会委托,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经常与厂工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