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1912历史事件
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暂行法。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起草国家根本法是巩固资产阶级***和国的根本大计。对此,资产阶级革命派非常重视。早在同盟会成立之初,孙中山就在其政纲中明确规定了未来国家资产阶级***和国的制度和政权组织方案。武昌起义后,宋从上海来到武昌,首先为湖北军政府起草了一部基本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来,各省省长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代表会议,就是根据这个合同,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合同也是根据这个合同拟定的。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和国的诞生。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巩固国家基础,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从1912年2月7日起,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制定宪法。经过两次草案,32天的讨论,以及二读和三读,于3月8日通过。3月11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宣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总统、副总统、国务委员、法院、附则七章,56条。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国的国体:中华民国,由中国人民组织;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中华民国的疆域是22个省,包括蒙古、西藏、青海。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我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向全世界明确宣示了我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关于人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仰自由;有申诉权、诉讼权、考试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对促进人民觉醒和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确定建立基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政府组织: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委员和法院行使统治权力。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构,行使中华民国的立法权,由各地选出的参议员组成。它有权决定所有法律案件、预算和决算、税法、货币制度和度量衡标准;公***债券的收取和与国库负担的合同;选举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弹劾临时总统和国务委员;对临时总统行使的某些权力有同意权和最终决定权。临时总统和内阁是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临时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掌管政府事务,有权颁布法律,指挥全国陆军和海军,制定官方规章制度,任命文武参谋,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大赦,赦免,减刑,恢复权力。内阁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是临时总统以下的中央行政机关。总理和各部部长被称为国务委员,协助临时总统履行职责。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由临时总统和总检察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独立审判,不受政府干预,一般公开进行
附则规定,本盟约实施后10个月内,临时总统应召集国民大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在宪法实施之前,本公约和宪法的效力等。为防止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任意更改,规定约法的追加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或临时总统提议,五分之四以上参议员出席,四分之三出席者决定。的规定充分说明它是建立在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基础上的。这个具有资产阶级***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是辛亥革命的成果,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积极成果。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因为资产阶级没有取得政权,这个资产阶级约法很快就被袁世凯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