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状的分类

刑法分则罪状的分类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来划分。我国刑法中的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单罪简状

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一、什么是罪状

犯罪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用语,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二、罪状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上的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情况的规定和描述。其内容通常为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

刑法分则罪状的归类与分类方法是刑法领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通过对不同罪状的归类和分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在进行归类时,可以根据罪名的性质、主观要素、客观要素等因素进行划分。而分类方法则可以根据罪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等进行分类。这些归类和分类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法律实践中的定性、定罪和量刑等工作。同时,对刑法分则罪状的归类与分类方法的研究也有助于完善刑法体系,提高刑法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