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概括清末《公司律》颁布的原因?
清末1898—1911年颁布的经济法规达60多个,包括综合性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行业管理法规《试办银行章程》《矿务铁路公***章程》,奖励实业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等。
17世纪始,“公司”一词流行于我国广东、福建和台湾地区,大量以公司命名的经济贸易和秘密社团组织在民间出现,如天地会在婆罗洲创建的“兰芳公司,新加坡的“义兴公司”等。这时期公司一词具有称谓上或文本上的意义,在商事习惯的范围内使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无疑是清末法律移植的成果。清末西方列强的经济入侵和清政府的洋务运动使得公司这一组织形态在中国广泛地开展起来,立法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和调整。
就清末主张改革和实际操作的大臣来说,他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像日本、德国这样的君主立宪的模式,既可以改革,又可以保住自己的统治地位。日本和德国经过改革后,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但改革不彻底,封建势力依然不小,这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反映到上层建筑,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
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采用了日本与德国方式,拟改绝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原则上是从符合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当时起比较重要作用的修订法律大臣是沈家本,沈家本是清政府中比较开明的大臣,他长期任刑部的官职,所以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很熟悉,也接受过西方法律的熏陶。当时是袁世凯、张之洞推荐他当修律大臣的,实际操作是他在主持。
中国封建旧律历来民刑不分,也没有民律商律之别,清末政府成立商部以后,十九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入侵,清朝小农经济模式遭受冲击,外国企业来华设厂,实业救国之风兴起,大量民族企业涌现;该历史背景下迫切需要相关公司法律对企业各项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1904年,晚清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公司律》以及配套的法律《破产律》《矿务章程》《银行法规》等,标志着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由官督商办特许公司制度阶段进入准则公司制度阶段。
这是中国单行商事法则的伊始。包括1908年,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以日、德商法为蓝本起草商律,1910年,农工商部又根据各商会所编成的商法调查案修订成《大清商律草案》,内容都比较完整。
1903年12月清廷商务部颁布《公司律》,中国公司法历史上首次对公司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凡凑集资本***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公司章程也进入我国公司法律之中,“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此外还纳入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司制企业模式由此开始在中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