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的效率公平

公***行政的目的是效率,公***行政的价值是公平。效率是发展速度,是社会发展机制;公平是一种社会价值和社会心理状态,是社会稳定机制。市场经济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社会分配不公上,政府则可以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巨大作用,通过行政行为公平、行政程序和行政制度公正来维护社会公平。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矛盾表现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的实现;追求公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其统一表现在效率是最终实现事实上公平的基础和主要途径,公平是效率的保证。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的原则;机会均等,能者优先的原则。 行政效率公平的合法性是由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决定的,合法行政才能有效行政,才能产生行政效率,也才能体现行政公平。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一是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法无明文即禁止)”——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二是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03年卷四第7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