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的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园区管委会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园区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园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园区管委会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园区管委会重点工作;
5、关于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6、园区管委会实事项目;
7、园区管委会人事任免;
8、其它主动公开的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通过宝山区门户网站、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公开查阅点等方式查阅。 1、受理申请机构
园区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查阅的机构为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查阅点。
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地址:真陈路1000号(园区信息公开受理点)
邮政编码:200444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上海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公开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查阅信息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也可在园区信息公开查阅点申请或在宝山区门户网站、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门户网站中自行下载。申请人也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宝山区门户网站或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园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