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是什么

在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动产的风险转移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 —— 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 ——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 ——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 —— 违约方承担。

1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特殊风险问题:

特殊合同风险问题——归所有权人

1、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归所有权人。

2、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归卖方;试用期满明示不购买,归卖方。

二、不动产的风险转移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