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上疤痕评残标准
法律分析:重伤一级是指容貌重度损毁。重伤二级是指面部条状或块状瘢痕位于中心区在50%以上,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异常达30%。轻伤一级是指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程度在6cm以上,累计长度在10cm以上;块状瘢痕单块在4cm2以上,累计在7cm2以上;面部瘢痕或色素异常,累计30cm2以上。轻伤二级是指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程度在4.5cm以上,累计长度在6cm以上;块状瘢痕单块在3cm2以上,累计在5cm2以上;面部瘢痕或色素异常,累计8cm2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