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