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分别是什么?

您好,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解释如下: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主权):

(1)领域内犯罪三层含义:

①领陆、领水、领空;

②船舶或航空器:旗国主义

③FZ行为地或结果地:沾边就管

2、属人管辖(国籍):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GJ工作人员和JR,一律追究。因为他们代表了中国的GJ形象。

3、保护管辖(利益):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1)主体:外国人

(2)地点:中国领域外

(3)行为:针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4)犯罪:双重犯罪

4、普遍管辖(国际条约)

所犯的罪行为我国所缔结条约所包括的罪行,就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新旧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如果犯罪时间是在旧刑法有效期内,则适用旧刑法; 然后对比新旧刑法轻重,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适用新刑法;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处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以上就是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