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五种类型。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1. 书证:指包括文字、数据、图表等记录在书面材料上的证据,如合同、发票、账单、信件等。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或痕迹,如武器、血迹、指纹、毒品等。3. 视听资料:指录像、录音等可供视听的电子资料,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4. 供述:指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5. 证人证言:指提供关于案件的证据和真相的证人作证。除了上述五种主要的证据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证据,如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调查报告等。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不同的使用规则和标准,例如书证需要经过鉴定;物证需要进行保全和检测;供述和证人证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等。
如果某种证据在审判中被认为无效,是否可以重新提交该证据?一般来说,如果某种证据在审判中被认为无效,可以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重新提交该证据。但是,重新提交证据需要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例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鉴定程序等。此外,如果证据已经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定进行再次提交。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五种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根据不同的使用规则和标准进行认定和使用。如果某种证据在审判中被认为无效,可以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重新提交该证据,但需要符合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