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受伤时间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从以上法规不难看出,职工患职业病后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而原工资福利待遇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故受伤时间的确定对停工留薪期待遇非常关键。

案例评析案情简介

李某2003年入职某电子厂,工作中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危害因素。2005年6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白血病。随后李某怀疑患病与工作环境有关要求公司做职业病诊断,公司认为与公司无关不予配合,同时因病情加重李某多次入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上班。后经李某多方投诉,用人单位才带李某到职业病医院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5月被认为是疑似职业病(疑似职业性苯中毒),于2007年7月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随后被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以2005年6月被临床诊断为白血病的时间作为李某受伤时间,并以该时间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待遇。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多个时间,即2005年6月被临床诊断为白血病的时间,2007年5月被认为是疑似职业病的时间及2007年7月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的时间。以上时间顺序基本上代表了职业病工伤职工从临床发病到确诊职业病的过程,这个过程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到底以哪个时间作为职业病职工的受伤时间呢?在实践中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1、以职业病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作为受伤时间。理 由为职业病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是确定职工为职业病的时间。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工伤认定书》模板,模板中关于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书模板仅出现诊断时间,即工伤认定程序中只认可职业病诊断时间。而《工伤认定书》在工伤纠纷中具有较高法律效力,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法官基本都会以诊断时间(或鉴定)作为受伤时间。

2、以疑似职业病时间作为受伤时间。理由为疑似职业病的作出时间即表明职工可能患职业病了,后面的诊断只是对疑似职业病的确诊而已,故在最终确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应当以疑似职业病作出时间作为受伤时间。

3、以最初的临床诊断时间作为受伤时间。理由为临床诊断时间即表明职工此时已经患病(受伤),后面的疑似职业病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更多的是对职工所患病与工作有无因果关系的确定而已,但并不能改变职工在临床诊断时间已患病(受伤)的事实,故应当以临床诊断时间作为受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