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我国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其效力范围遇及全国,在我国现行税法中,《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等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的。

2)国务院。

国务院享有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权力,税收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如《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目前,税收行政法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是其税收立法权力的来源是税收法律的授权,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享有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享有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权力,如《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5)地方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享有制定税收规章的权力,但是其权力来源同样是税收法律的授权,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无权制定税收规章。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