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