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后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遗产?法律专业人士请进

不应当属于被保险人遗产,而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首先《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次,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综上所述,现金价值不是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时保险人对合同的履行,而现金价值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依约所交的保费,在被保险人解约、退保、两年内自杀时,合同解除返还的部分保险费。一般来讲两年之内的寿险合同,其现金价值不会高于所交保险费的50%。所以现金价值应当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而不是遗产,这样当其有配偶时就只能有一半才属于遗产。仅为个人观点,请钟律师及各位大虾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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