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外观设计)纠纷,庭审时原告是不是必须得提供证明其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新颖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新法修改之后,针对这个内容,又明确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一个专利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