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什么?

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

(1)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内的外部形象的再现,但如果表现为侧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支配,如照片、录象等。

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的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 *** 、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参考资料:

zhidao.baidu/question/5577374?si=1

私人肖像权是什么法律多少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什么叫侵犯肖像权

按照民法理论,所谓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适用权利人的肖像盈利的。最关键的就是要有盈利的目的,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虽说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并不表示其行为就合法,就不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比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 ***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 *** 隐私是需要承担治安处罚的。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 *** 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

照相的肖像权和版权是什么意思?

主体不同,版权是拍照的人享有,肖像权是被拍照的人享有的。但同时涉及隐私权,你可以拒绝他拍。

肖像权包括什么内容?

肖像是公民人身形象的客观再现,是通过摄影、录像、绘画、雕塑等艺术手段对人的相貌的反映。肖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因此,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和使用享有专有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有权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允许别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经肖像权人允许,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其肖像,尤其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肖像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法律上对肖像权的解释是什么?怎样算是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关于肖像权

肖像和肖像权的辨析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国法律有肖像权这个概念,但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者规定。什么是肖像,按照辞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博士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的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通常来说,一个人长得美,有美的价值,一个人长的丑,有丑的价值,但是长得不丑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请他去做广告,这里涉及到肖像的美学价值问题。

权利,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2]。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民事权利按照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4]。人身权以其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分为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产生享有,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和人格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为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总和[5]。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在肖像权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几点:1、法人没有肖像权,因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尽管语言上,如“□□□机关的光辉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认为仅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这是不准确的。肖像之像,不能仅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仅仅理解为“面子”或者“五官”。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所再现的时候,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当然不能认定侵害了谁的肖像,海南省举行的首届人体摄影艺术巡回展,所印制的门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这则照片是该模特的一张 *** ,题目叫《美姿》,门票上使用的是将这个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发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擅自使用这种“不露脸”的照片,是不是构成侵害肖像权,所有认识并和原告比较熟悉的人均认定这张不露脸的照片是原告的,这是原告就应胜诉。3、文字描写,不属于人像的再现,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气难闻,一对甲虫眼闪出令人讨厌的眼光。这需要经过大脑再加工,不属于肖像权的范畴,如有侵权的可以使用名誉......>>

肖像权是什么?肖像包括什么部位?

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照片、画像、录像、塑像等具有物质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是说,肖像权对身体的部位并无具体指定,只要能够让人从视觉形象上感知此为具体的某个人即有肖像权意义。 侵犯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未经同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对公民的人格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公民肖像的个人专有性,是为侵权。 二是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又侵犯了公民以自己的肖像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但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1、为公益目的(如表扬先进的);2、用于新闻报导的;3、用于通缉逃犯的;4 、用于寻人启事的。 如果肖像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 如何告,都要什么手续,

你好!请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肖像权被侵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要起诉可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