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怎么请假
问题一: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检假的呢?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何为正常必要的检查?不同的国家根骸自己的国情、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初查: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增加检查次数,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二:按我国劳动法孕妇怀孕检查请假怎么算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问题三:做产检要写请假单吗 1、产检直接向用人单位请产检假就可以的。产检假有工资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四:有谁知道产检假每月有多少天吗?都在哪个规定里体现出来的呢?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问题五:产检请假还扣工资啊?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问题六:请假各位,产检算不算出勤? 我们单位也不算的 只能自己请假了 但有些人性化一点的会有 一般单位是没有的
问题七:请问,我产检需要请病假吗 1、产检直接向用人单位请产检假就可以的。产检假有工资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场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八: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具体是几天?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像我所说的 要求老师去学生家里家访,这都是正常工作之内的,不能算加班,中学老师上晚自习,还有上早操,这都是工作性质所定,算下来一天时间超过国家规定8小时了,但这都不能是加班来算的。
问题九:各位产检都是请假的吗 不用啊,前三个月有一天,后面好像每个月有一天假
问题十:为什么说女职工产检请假不得视为病假? 根据报道,怀孕期间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是很多职场女性备加关注的问题。根据近期审理的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怀孕女职工产检请假不得视为病假,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李女士是某公司前台,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李女士发现,自怀孕以来,每月工资比之前少百余元,查看工资条后得知单位将每月产检计为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李女士找公司领导反映后,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这么规定的,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于是,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董洪辰介绍,为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董洪辰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补足相应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