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怎么解释

德国法学鸿儒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先生在他的那篇流传千古的演讲稿《法律的斗争》(又译为“为权利而斗争”[5],即Der Kampf um das Recht)中说,“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正是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下,他认为“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进一步地说,“个人拥护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6]由此观之,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权利人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是一种社会义务。为权利而奋斗,也就是为法律而奋斗,颇具人类生存伦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