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学和政治历史有没有必然联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各自成为独立学科。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政治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政治的科学。而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围绕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政治学就是研究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政治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更为紧密。一方面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也找不到脱离政治学的法学。研究法学不谈政治,这是剥削阶级骗人的说教,这种骗人的说教,其实正是它们的政治。另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很难找到与法制毫无联系的政治学,也很难找到与法学无关的政治学。政治学是以国家、政府、政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而国家、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各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等等又脱离不开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实际上是一门如何根据一定社会生活需要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所以,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以及比政治学的范围稍窄一些的国家学(国家的理论),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学习法学必须学习政治学;学习政治学也必然涉及法学;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就很难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同样,弄懂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所要求的。 法学与政治学具有天然的联系。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被总括在政治学领域之中。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就开始了政治学研究,直至政治学被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知识领域,即被普遍认可为为政治学的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而法学虽然也萌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但是与政治学相比较,还是相对较晚。只是由于法学的细密化发展,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不断累加,以至政治学无法完全囊括的时候,法学才从政治学中分离了出来。尽管法学从政治学中分离了出来,这也只是人类在自己知识领域的变化,对于法律现象的政治性质或政治现象的法律性质并没有任何改变,对于分离出来的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交叉重叠并无改变。因此,也就使得从古及今,许许多多的哲学家或人文社会科学家,既是政治学家又是法学家,他们的著作既是政治学著作,也是法学著作。首先,许多法律现象都是政治现象。 重大法律问题,都是政治问题。在任何时代,国家的政体和国体问题,都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国体问题直接关涉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与阶级归属。是从阶级划分意义上对于国家的本质定性。政体问题关涉统治者组织政权的基本方式,以及政治运作的基本体系。而这些重大的政治问题无不是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号称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首要解决的就是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问题。它首先规定的就是谁掌握国家政权和怎样组织国家政权。 其次,许多政治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特定的政治现象或特定的法律现象未必具有双重的属性。但是大量的政治现象都与法律现象是交叉或重叠的。就权力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政治现象,但是随着政治民主的发展,所有的权力的获得都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所有的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的依据。依法行使权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被正当行使的标志和标准。 由于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的这种密切的关系,使得法学与政治学的联系十分紧密,基于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政治学科与法律学科的密切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政治学,既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也属于法学的范畴,是法学与政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并在政治学和法学中独树一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学术空间。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