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危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运输危险品,未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3)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品的。
(5)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6)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7)运输危险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运输危险品行驶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品的。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品的。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危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危险品的。
3.危险品运输车辆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运输剧毒危险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事故隐患,未消除事故隐患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5.内河运输危险品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内河运输危险品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2)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3)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4)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