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三步法则

刑事辩护不是让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罪,而是让无罪的人免受错误追诉,让有罪的人仅承担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并保障其程序权利。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罪、被认罪、错认罪,依法维护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辩护,我总结为“三步法则”,

1审查是否认错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认罪的前提,有证据证实的清楚犯罪事实是认罪的对象。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不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追诉条件和证明标准,即便是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也必须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兑现认罪认罚的合意。

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首先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认错罪的问题——

第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第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

第三,认罪的对象是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而不是按照办案机关要求偏离客观实际的进行“被认罪”。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判断是否如实供述的唯一指标,也是审查指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的唯一指标,必须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2审查是否错认罪:真实自愿

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的关键。律师需要帮助识别并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知和错误的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认知,而作出不真实、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可从以下三方面判断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完整、准确获知。办案机关有义务清楚的告知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主要事实和细节事实;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在案证据完整、准确获知。办案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证据开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出现被“忽悠、欺骗、威胁、利诱”等情形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非真实的认罪和认罚;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完整、准确知晓和理解,包括认罪认罚的条件、法律后果及适用程序等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制度的全面准确的告知义务,以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3审查是否被认罪:选择自由

作为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需要保障协商过程的选择自由和协商结果的选择自由。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判断是否存在选择不自由以致于被认罪的情况:

第一,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是否平等自由。认罪认罚不是“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单项司法流程,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罪与罚的认可和接受。协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不断契合、反复沟通的过程,特别是办案机关依法充分保障不同意见的表达并能听取和考量,杜绝办案机关给出单项选择题的任性司法行为;

第二,刑罚结果的平等协商。认罚的前提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的全面清楚认知与理解,并对刑罚结果充分表达意见,控辩双方能够平等有效的协商进而达成合意;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的自由。认罪认罚追求自愿和真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认与不认、认早认晚、认多认少、认此认彼以及反悔的自由。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阶段都有反悔的自由,可以不同方式撤回认罪认罚,但撤回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带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处罚结果的加重,罪刑相适应是不可逾越的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