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告诉我中国法制史中的例、比、附是什么?急,在线等
一:编例(简称“例”)包括a.断例(判例法):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邢部编集的判例汇编;b.指挥:中央机关特别是尚书省对下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对此后同类情况具有约束力;“法所不载,然后用例”,编例本为法的补充,但在北宋末尤其是南宋的司法实践中,编例的作用往往超过正法。
二:比,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即早期判例法,例如:辞讼比,死罪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三,比附原则,有罪推定思想,“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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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比附原则是不是附,我不能确定。我再找一下资料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