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伟的学术观点

第一、指导原则。法律史学研究应秉从论从史出的基本观点,重在基础资料的收集、把握,出土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特别是与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珍稀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史料的创新才能达到理认上的创新。在我主持国务院重大文化工程《大清律例根原》整理时,深切感到这一珍稀史料的整理工作不仅填补了清朝法律史料研究的空白,而且第一次全方位地展示了清朝法律的活的一面,动态运行的一面,使我得出了这样一个基本的结论,论从史出,史是基础,论是抽象和升华。

第二,法律史的研究要长期积累,厚积薄发,本学科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最大特点,就是学术积累的过程。所谓根深叶茂就是这个道理。我从事法律史学研究已有28年左右,在这几十年当中,逐渐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当然还有欠缺),逐渐形成了对学科的整体把握和战略思考,加之多年的法制史的通讲功底,在学术研究上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风格。例如,整体把握中华法系的走向,将其分为若干阶段,如渊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汉,完善于魏晋隋唐,发展变化于宋元明清。另外,在主编《中华法案大词典》时,先后收集了三四千个著名案例,这样,不仅从法律文本的层面,而且从法律实践的层面对于中国法律史有了全面的梳理细微的勾勒,这为我开展法律史的研究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第三,开展法律史学研究重在学术创新,重在开拓前进。在我的学术生涯当中,教学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教学相长,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所反馈的学术问题以及本人所面临的学术困惑都成为学术创新的动力,成为推动学术进步的动力。在我撰写的传统文化对司法体制改革影响的论述中,我结合“和合”文化对构建和谐司法制度的影响,官箴思想对法官自律的影响,息讼调处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提出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有重要价值的学术观点。即,立法应服务于和谐秩序的要求,法官应以官箴思想严以自律,做到公正执法,应大力提倡各类调解制度,用于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成本。与此同时,适应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积极推动学术发展,实现学术创新。除了在史料方面和研究方法改进之外,我比较注重学术上的扩展和创新工作。我本人以研究唐宋为重点,便局限于唐宋总感觉有些不足,于是从社会需要出发,承担了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研究”,第一次将法律史研究的视角扩展到水利法制,把法律史学和水利学相结合,从水法的回顾到立法理念,水法结构、争端解决等方面全面赡视了民国时期在分清水的权限、水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依法调整水利资源的历史过程。虽然是初次探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给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的观点是,学术积累是重要前提,有了相当的积累,就要敢于扩展领域,实现学术创新。与此同时,我们还进行了清末民初诉讼法典人的研究和出版工作,中国古代邪教与恐怖犯罪的研究和出版工作,这些工作,较之原有的领域,确有难度,但只要有恒心,下力气,持之以恒,就会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