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