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时间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3、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获取报酬;

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