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赔偿上限

裁员最多只能赔12个月的工资,且只有是被裁员的主体,已经在单位就职了12年才可以获得1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遭遇经济性裁员时,应注意什么:

1、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

2、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职员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如果职员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这时,职员发现老单位裁减职员的单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职员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单位若是由于需要重组等原因需要裁员的,此时需要支付被裁员的主体相应的经济赔偿金,若是单位不赔偿的,那么发生纠纷之后,是可以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权益的,但是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都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