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