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具有哪些特征
法制监督的特征有:职权性、公益性、司法性、民主性。
1.职权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源于民事诉讼,但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要遵循民事诉讼法,也要遵循检察监督法。民事诉讼规则主要以《民事诉讼法》为载体。除《民事诉讼法》外,检察监督规则的规范基础还包括《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使命是成为法律的忠实守护者和有力捍卫者。
2.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是从广义上讲的,既包括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法律监督,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保证法院公正审判、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非私人利益。
3.司法性。民事诉讼制度是天然的司法,不需要司法改革。相反,它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来限制司法因素。另一方面,在诉讼规则的参考和衡量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司法改革。
4.民主性。中国的民事诉讼是一个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允许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司法过程,其民主性基本得到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可能存在不同层次的行政审批程序。因此,实现检察监督的民主化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