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认定办法部门规定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禁毒法》,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吸毒成瘾的三个基本过程包括:

1、快感阶段;

2、快感线提高阶段;

3、崩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