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追究时效

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两年,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一条规定说明,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发现的,不得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土地违法行为由于历史的、管理上的原因,或者由于这种不动产自身特定因素,往往会发生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两年的情况,对于破坏耕地等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区别对待: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建房的,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按继续状态终止起计算;违法占用耕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应以最后一次破坏种植条件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为两年;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漠化、盐碱化的,由于沙漠化、盐碱化过程刁不会中断,故在未治理完成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按继续状态终爪起计算,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发现的,不得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