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留置规定
法律分析:1、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包括延长留置),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下列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一)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二)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3、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的,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分别情况,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电话警示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察。对城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的,应当进行现场督察;对非城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的,可以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督察,也可以通过电话警示等方式进行督察。4、督察部门对留置措施实施情况的现场督察主要包括:(一)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二)符合法定时限、法定范围;(三)留置室的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四)有无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的行为;(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5、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单位和民警在实施留置措施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置。6、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及其办案民警实施留置措施后未按本规定第二条要求报送备案的,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办案民警要作出检查。年内有两次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对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要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检查;年内有三次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对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要予以禁闭,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年内三次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因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而造成后果的,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及办案民警要给予纪律处分。7、督察部门要积极履行对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为督察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装备保障。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