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自然法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罗马的自然法是什么?跟公民法万民法成文法习惯法那些有什么区别吗?“罗马法”是这些的总称吗?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问题二:罗马法中的自然法原则的内涵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问题三:古罗马法律中的自然法是什么? 大概是这样的一个意思: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简称制定法)之上有一种叫做正义的东西,当制定法的内容与正义相悖时,人们便可以不再遵守制定法,正义是评价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这里的正义也被称为自然理性,是人类内心深处的良知。

问题四:罗马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的关系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问题五:古罗马的自然法和习惯法到底有什么区别 自然法其实是一种思想,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存在这么一种思想,习惯法是古罗马人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成文法是在贫民与贵族的斗争中由习惯法调整而形成的。

问题六:罗马的自然法包括哪些内容 大概是这样的一个意思: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简称制定法)之上有一种叫做正义的东西,当制定法的内容与正义相悖时,人们便可以不再遵守制定法,正义是评价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这里的正义也被称为自然理性,是人类内心深处的良知。

问题七: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发展有何意义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