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不做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不可以随意申请重新鉴定。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申请伤情重新鉴应向原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的规定,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