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以申请为公房么
法律分析:公租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机构所有;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租房是不可以申请为公房的。
法律依据:《公***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二十五条 公***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