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是如何论述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的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底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孟德斯鸠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孟德斯鸠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不一定正确,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