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可以放烟花吗2023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公***安全监管,聚焦防控风险,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自即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农历二月初二),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公***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明确拿出最高标准、最强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齐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南至黄河河道中心线;
东至李家岸引黄干渠中心线;
北至齐众大道(园区北路)及其延伸线;
西至晏北街道办事处边界—晏城街道办事处边界—祝阿镇世纪大道(晏坡路)—坤河大街(国道309)—黄河北展堤南延至黄河河道中心线;
以上线路交汇形成的闭环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附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德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由各乡镇(街道)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在上述地点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十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六、违反本通告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通告第十一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本通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要求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齐河县公安机关群众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违法燃放行为,严格防范因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引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四、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辖区公安机关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2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0000-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超过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八、凡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 500-3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 5000-10000元; 九、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报 1000-10000元; 十、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 500-1000元; 十一、凡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100-200元; 十二、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枪支、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等)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0000元; 十三、举报电话:110 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德州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