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的原则。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决议: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本溪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民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者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全市性节日、市花、市树等确定和变更;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并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一)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或者重要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前期决策和建设情况;

(八)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变动的方案;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五)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