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

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