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 与 刑罚 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1.权力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都是追究违法者对国家的责任,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司法行为。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3.适用的条件不同。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某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对其实施两种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 行政处罚法 》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须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程序作出。 5.处罚的种类不同。 刑事诉讼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很多,在《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下,各单行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下有一些分散规定。而 刑罚的种类 则由 刑法 统一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种,附加刑五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