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与公司章程违背按哪个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从两个方面认定:

一是章程规定未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适用章程规定。

二是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规定。

公司章程如果只是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不一致,不能否定章程的效力。如果章程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章程无效。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来改变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因此,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变通,那么就应该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章程违背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无效的,这个时候就应该适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