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多久向有关部门报告
停工一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有关部门报告。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述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工程延期时间,延期事件结束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复查,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要求工地停工的条件如下:
1、使用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或未经见证取样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等,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图纸要求,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3、严重不具备安全施工操作条件,野蛮施工,且对监理多次劝导改置之不理;
4、严重不符合建设程序,不服从管理规定,擅自施工。
工地停工后复工应检查:
1、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3、预拌混凝土计划使用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综上所诉,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章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