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选取中靠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执纪实践中,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其一,在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

其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其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另外,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主要特征中没有情节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上述行为予以打击和严惩的鲜明态度。

(二)提高政治站位,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零容忍。

在执纪审查中,要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不能只局限于违纪行为本身和违纪行为的表现,要看到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实质,善于从种类繁多、表现各异的违纪行为中,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党员在换届期间,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本质上是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违背,情节严重的,建议将其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区别。另外,在查处拉票、助选问题中,往往会伴随发生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如果党员有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