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是否违反劳动法规?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上述规定,该通知已经涉嫌歧视,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很有可能是在哗众取宠。
此前在2019年,浙江某公司就闫某某在求职“法务专员”时以“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最后被法院裁判赔偿损失1万元,并公开登报道歉。
判决中的一段话分享给大家: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侵害该权利时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因此,如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通告司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