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劳务纠纷相关法律
有被帮工人赔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帮工的人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到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不能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说明在帮工的侵权责任中第三人是直接责任人,被帮工人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当第一责任人不能完全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时候,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的部分应当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连带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例如对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直接侵权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的权益需要更为周到的保护,因此首先应追究造成伤害的第三人的责任,如果顺序在先的第三人责任无法实现或不能得到满足,受害人就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即要求被帮工人给予补偿,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