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举办有奖征文,但截稿期过后,没有如期公布结果,企图不了了之。请 问:是否构成违约?适用那条法律?
首先,投稿者与网站之间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定义该合同的名称,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只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其次,我个人认为类似有奖征文这样的合同与射幸合同叫相似。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向他允诺的给付,比他同意在交换中付出的给付,有更强烈的欲望。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再次,但是射幸合同我国法律当中只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其他射幸合同均没有明确规制,所以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于网站称若的开奖时间及承诺的奖金,不因其自身原因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违约责任即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你所述的情况里并不清楚,当然也有可能是网站在发布征文启事时就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这个是很难处理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提起诉讼的话,这一点也是比较模糊,通常也就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最初的承诺,至于经济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涉及不确定的人太多,不可能也不现实)。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