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期限多长
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期限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规定: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期限的规定:一般鉴定期限,即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期限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1、受理期限;
(1)即时受理期限,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信函受理期限,即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1)约定受理期限,即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鉴定期限;
(1)一般鉴定期限,即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特殊鉴定期限,即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3)约定鉴定期限,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绝大多数为办案单位)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充材料的时间,即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期限效力: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在审理期间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4、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等。
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以下效果:
1、中止办案期限的计算。只要办案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即会发生中止办案期限计算的法律后果;
2、中止审理期限的计算。同理,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也会停止计算;
3、中止办案、审理活动。实践中,由于鉴定被中止的其实不仅是期限的计算,实际的办案和审理工作也往往会由于鉴定而中止;
4、中止羁押期限的计算。对于在押人员的实际效果就是延长审判前羁押的时间,并且这种延长不只是对于被鉴定者本人,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也会随之延长。加之上述《通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期限和鉴定期限的弹性规定,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因执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综上所述,鉴定期限的规定和执行的情况,在其鉴定期限内容中又分为受理期限和鉴定期限,它们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并且,其期限内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