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义务"在法律上指什么?
1、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占优势地位的销售者对居于劣势地位的购买者并没有披露详细信息的义务。但是,当不披露行为导致了明显的不公正和不正义的时候,法律上的“披露义务”应运而生,它要求具有专业知识的被告对无专业知识的原告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是正义和公平交易,有披露义务的被告不履行披露义务,其责任后果类似于故意的不实陈述。
3、至于披露义务的范围 ,司法实践上存在着分歧。法学家们所谓“正义”和“公平”标准则多多少少是一些模糊的用语,并不能给出明晰的法律界限。而侵权行为法重述则要明确得多,首先,它列举了不披露义务的四种例外情况,其次,它区分了“交易的基本事实”和“交易的重要事实”,被告对涉及到交易性质的“基本事实”有披露的义务。
案例:原告从被告那里购得一块土地后,在进行修建房屋的基建工作时,发现该土地中有一个未加盖的地下水井,而且水井还存在渗漏水的现象。原告诉称自己为了给水井加盖而投入了2700美元,而且因为水井的缘故,原告不得不改变建房规划,因此又多支出了10500美元。原告声称,被告本来知道土地里该井的存在,但被告却没有事先通告原告。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认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如果保持沉默,那么该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责任等同于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被告不服一直上诉到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该院阿伯拉罕森法官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阿伯拉罕森法官宣布,按照威斯康星州的传统规则,房地产商没有义务对购买者披露信息。因此,也就毋须承担不实陈述责任。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货物出门,概不负责”。也就是说,在自由的商业交易中,不应该要求有更高技巧和更多知识的人向相对人披露所有的事情,不应该剥夺他们合法的智力成果。法律反映商业习惯和道德,而商业活动则鼓励当事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但是,阿伯拉罕森法官也认为,近年来的法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商业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准则也开始反映到了法律之中。法院开始放弃传统的“无披露义务”规则,采用了一些例外规则,主张在如下情况下销售者有披露义务:出售者故意隐瞒瑕疵或拒绝调查;出售者告知半真实情况或以模糊语言造成错误印象;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一方当事人具有专门和排他的知识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发现问题。阿伯拉罕森法官断定,本案不属于这些例外,但是,著名的普洛塞教授曾经提出过另外一种“披露义务”:如果被告有一种不为原告所知的特殊知识或认知方式,而且他意识到原告对事实存在着误解,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应承担披露义务。另外一个名叫基顿的法学家则主张取销不披露义务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掩盖或阻止调查重要的事实,那么他的沉默就是一种欺诈。这种法律的目的是要促进正义和公平交易,因为拒绝披露就意味着不公正的行为。阿伯拉罕森法官进一步引用了侵权行为法重述1997年第2版起草者的看法,认为起草者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种披露义务的规则,要求当事人对“交易的基本事实”承担披露义务。而基本事实是指那些构成交易基础或者交易本质的事实。基本事实不同于重要事实,虽然重要事实可能影响交易,但并非本质事实。
阿伯拉罕森法官认为 ,本案被告是一个拥有专业知识和技巧的不动产商人,原告则没有这种知识,只能依赖于被告的知识和技术。因此,应该对被告确立一种责任,要求他对非商人的原告披露那些影响交易的基本事实。
最后,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